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admin 2025-01-03 资讯 5 次浏览 0个评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医疗保障和福利保障,促进广东省生育保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职工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领导,制定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保障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落实。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待遇、利息等收入组成,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列支。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八条 职工在生育期间享有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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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待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九条 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有产假待遇,产假的具体天数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支付期限和具体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等,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支付标准和程序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超出规定的部分,由职工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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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超出规定的部分,由职工个人承担。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生育保险档案,记录缴费情况、享受待遇等情况,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查询各自的缴费记录和享受待遇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便利的查询服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催缴并告知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的风险,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应当由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用,违反前款规定的,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生育保险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确保生育保险工作有序进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反馈生育保险工作的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和服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育保险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举报违法行为作出贡献的给予奖励,第五章 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后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注:具体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补充。)通过本规定的实施,旨在保障广东省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广东省生育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希望各级政府部门、用人单位以及广大职工共同努力,推动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落实和完善,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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